一、指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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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二、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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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三、展出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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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南港展覽館
地址: 台北市11568南港區經貿二路1號 |
四、展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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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29日(星期日) ,共三天。
※8月27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供買主及與時尚相關業者憑邀請函或名片於櫃檯換証後入場參觀。
※8月28-29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開放一般消費者進場。 |
五、展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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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服裝品牌專區 |
男裝、女裝、內衣、泳裝、運動服、禮服、童裝、嬰兒服、設計師品牌、百貨專櫃品牌、專賣店通路品牌、代理商品牌等 |
流行服飾品品牌專區 |
流行首飾、帽子、圍巾、領帶、手提包、背包、手套、襪子、皮帶、太陽眼鏡、手錶、披巾、手帕及鞋子等品牌 |
時尚周邊服務專區 |
品牌授權、時尚造型顧問、流行資訊出版、服裝技術相關協會、服裝織品相關設計學院、展覽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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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展方式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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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靜態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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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位種類 |
基本攤位面積 |
報名費包含內容 |
攤位費用 |
流行服裝攤位 |
9平方公尺
(3m X 3m) |
每攤位提供背板、地毯、公司招牌板(含公司名)、投射燈5盞(含電500W)、掛桿3支、層板2片、洽談桌1個、椅子4張、可鎖櫃1個、垃圾桶1個 |
每個基本攤位
費用NT$64,000
(含稅) |
流行服飾品攤位 |
9平方公尺
(3m X 3m) |
-每攤位提供背板、地毯、公司招牌板(含公司名)、投射燈5盞(含電500W)、層板8片、洽談桌1個、椅子4張、可鎖櫃1個、垃圾桶1個 |
每個基本攤位
費用NT$64,000
(含稅) |
設計師展台 |
4.5平方公尺
(3m X 1.5m)
※限設計師參展 |
提供背板、地毯、設計師招牌板、投射燈5盞(含電500W)、掛桿/平板/斜板合計3個、洽談桌1個、椅子2張、可鎖櫃1個、垃圾桶1個 |
每個基本攤位
費用NT$24,000
(含稅) |
淨空地攤位 |
9平方公尺
(3m X 3m)
※至少需租用
2個攤位
(18平方公尺) |
至少租用18平方公尺,每攤位提供500瓦基本電力,不含地毯 |
每個基本攤位
費用NT$56,000
(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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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動態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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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秀種類 |
套數 |
報名費包含內容 |
參加費用 |
品牌匯演 |
各品牌
20套 |
含舞台、模特兒、穿衣員、燈光音響、攝錄影、試裝及彩排、髮妝、導演編排及音樂製作、邀請函製作等。
※參加品牌至少需租用一個標準攤位。 |
NT$120,000
(含稅) |
品牌時裝秀
(House Show) |
各品牌
60套 |
僅含舞台及燈光音響、攝錄影,不含模特兒及相關編排等; 另免費提供1個9平方米標準攤位 |
NT$300,000
(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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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展特惠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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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參加廠商特惠方案:
1.個別廠商承租攤位數4-7個,享有參展費九五折優惠。
2.個別廠商承租攤位數8-11個,享有參展費九折優惠。
3.個別廠商承租攤位數12-15個,享有參展費八五折優惠。
4.個別廠商承租攤位數16個(含)以上,享有參展費八折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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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動態秀特惠方案:
參加品牌時裝秀(House Show)1場(60套衣服)的品牌商,免費提供9平方米標準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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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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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額滿提前截止。
(二) 報名地點: |
- 紡拓會 設計中心 (台北市100愛國東路22號13樓)。
- 聯絡人:王怡文轉分機2547。
- 電話:(02)2341-7251
- 傳真:(02)239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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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報名手續: |
- 請將電匯參展費(本會帳戶如下表)之銀行收據(請註明 TIS 2010參展費)連同蓋妥公司大小章之參展報名(兼承諾)表(表格一)、參展廠商暨設計師名錄基本資料表(表格二),以及廠商產品分類表(表格三)傳真至紡拓會流行推廣科王怡文收。
- 請將參展報名(兼承諾)表正本寄至紡拓會流行推廣處收。
- 未繳齊表格暨未繳費者,得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經審查結果未獲核准參展
者,原預繳參展費用將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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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抬頭(抬頭請書寫全名) |
銀行名稱 |
帳號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
台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 |
510210250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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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攤位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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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擇期以書面通知參展廠商,舉行圈選攤位協調會。
(二) 圈選順序依各廠商參加本展面積總和而定,並以先完成報名繳費手續者先選,如投郵或傳真時間
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未參加協調會廠商,則於所有出席廠商選定後再由本展主辦單
位全權依序代選,廠商不得有異議。
(三) 本會有權視展場容納、分區需要狀況等調整廠商攤位配置、酌減報名訂租攤位、縮小每一攤位面
積,或變更展出場地,廠商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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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展廠商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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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負所有人責任及對所派參展人員之作為與不作為負連帶責任。
(二) 參展廠商須派員準時出席攤位圈選協調會議。
(三) 參展廠商須確實遵守參展手冊內各注意事項,於活動期間如有違反下列規定者,本會得視情況不
接受其參加本會辦理之任何國內、外推廣活動,其情節重大者,並將報請政府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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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展廠商不得與其他非本展廠商共用其所分配之展示場所。
- 展覽結束時,應自行負責處理其展品。
- 如須於其獲分配之展示場所內張貼任何宣傳品,應事先妥為規劃,並經本
會認可後始得張貼。
- 參展人員於展覽期間須在展場照料展品接洽交易,並提供資料以便主辦單
位分析市場及統計展出成果,其涉及業務機密部份,本會將予以審慎保密。
- 展出展品不得侵犯國內外其他廠商之專利權、商標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參展人員不得有損及其他業者之利益或國家名譽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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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費用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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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費原則上不予退還;惟參展廠商遭遇重大事故,並以書面申請退展者,除必須扣除已發生費用外,主辦單位按下列原則處理參展費退還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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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於圈選攤位協調會議之前(含開會當天)申請退展者,得扣三分之一參展費,惟已自行覓得符合參
展資格之遞補廠商者,得全數退費。
(二) 於圈選攤位協調會議之後至展出前一個月間申請退展者,得扣二分之一參展費,惟已自行覓得符
合參展資格之遞補廠商者,得退還三分之一參展費。
(三) 於展出日期前一個月內申請退展者,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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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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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及參展手冊未明文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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